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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暂行办法解答

2010年3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批准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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