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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牌照申请设立的条件!

  1.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2. 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3.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②持续经营3年以上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1.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②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 股东出资

要求

  1. 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持有不低于10%的股权
  2. 一般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3.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4.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1. 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2.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3. 营业场所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消防设施合格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九条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1.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2. 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3. 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4. 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
  5.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
  6. 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7. 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8. 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该分支机构在保余额的10%
  9. 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照上述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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