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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注册管理的要求

监管依据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管理的

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原则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监管体制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部分监管指标

  1.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3.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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