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的私募基金备案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中,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在相对封闭的法律关系中,有些机构有可能利用融资性售后回租进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操作,即将融资租赁公司异化基金从事债权投资的通道。
- 其他收益权类产品 ①租金收益权 本基金主要用于受让XXX的租金收益权。
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协议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受让有限合伙持有的经营性物业的租金收益权,以获取经营性收益。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基金财产用途不得违反《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四号》的相关规定。
②应收账款收益权 本基金主要用于受让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方”)持有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债权对应项目为融资方因承建XX工程而产生的剩余价值XXX万元应收账款。特别注意,根据目前的监管
要求
,需确保底层资产的真实性、并在征信中心转让的登记。
③物业项目收益权 本基金按照投资人委托直接投资用于受让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融资人)持有XX物业项目收益权,并与该物业公司签署了编号为XXX的《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本基金财产直接投资于融资方因旧改补偿而持有的某商业地产的物业收益权。
④经营收益权 受让XX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XX酒店的经营收益权;在有资金闲置期间,可存放或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基金 ⑤股权收益权 本基金以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标的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股权收益权。
- 股加债以及类REITs 《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强调私募基金的本质系投资而非借贷,亦强调底层资产系借贷类的产品将不予备案。2025年1月23日,中基协在北京召开“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提及了类REITs产品设计中普遍采用私募基金构建“股+债”结构实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对底层标的物业的控制。
并确认在私募基金投资端,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
一方面,《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强调私募不得从事借贷业务,意味着股加债产品不能备案;而“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又强调投资端可以综合运用夹层、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投资方式。那么,私募基金是否可以从事“股加债”投资呢?
对此,能确定的是,“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中提及夹层、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投资方式系针对类REITs产品而言,该类基金产品在设计的时候可以通过“小股+大债”的投资方式进行“股加债”投资,债的部分系通过直接的股东借款完成,并且满足资本弱化债资比债为2:1的
要求
。
对于非类REITs产品,亦有市场观点认为,协会未来会对债资比划定一定的比例红线。因此,对于非类REITs产品是否能进行“股加债”投资,还有待市场后续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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