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是否可以经评估后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这个比例是否有附加条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旧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不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鼓励技术创新。
但规定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重。新公司法的规定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提高了无形资产投资者在公司中出资比例的上限,有利于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资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旧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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