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取消资金汇比例,你知道吗?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5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 36 号令)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人。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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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投资额度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简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如下: (一)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1 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美元计算,以下简称 RQFII 额度); (二)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计算公式为:等值 50 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已获取的 RQFII 额度(折合美元计算); (三)不超过 50 亿美元(含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 (四)不低于 2000 万美元。
以上汇率折算参照申请之日上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合格投资者申请基础额度内的投资额度备案,应向托管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 1); (二)经审计或报经当地监管部门备案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或证明材料等); (三)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托管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已获取的 RQFII 额度等证明性材料,并根据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资产境内外分布情况,按标准准确核实其基础额度及拟备案的投资额度后,于每月 10 日内,将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申请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备案表见附 2)。
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后将备案信息反馈给托管人。
第八条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投资额度的理由以及现有投资额度使用情况;合格投资者首次申请投资额度的,需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及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经审计或报经当地监管部门备案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或证明材料等);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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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定期在政府网站( 第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合格投资者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备案及批准的投资额度。 合格投资者汇入资金为非美元货币时,应参照汇入资金上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合格投资者汇入资金的等值美元投资额度。
第十条未经批准,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 1 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备案信息或批准文件,并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关控制信息表的内容,在托管人处为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或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的外汇账户。
已开立外汇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与外汇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人民币账户,有关人民币账户开立和使用详见附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账户管理操作指引》)。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资金,利息收入,从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合格投资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等资金,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未经批准,合格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 1 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外汇账户,其相应的投资额度同时作废: (一)证监会已撤销其资格许可;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取消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汇兑管理 第十四条合格投资者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在实际投资前 30 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人民币账户。 第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可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其中,开放式基金可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人为其按日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入或汇出。
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若有)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合格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第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国家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对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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