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小额贷款增值税产生重要金融功效,给小微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具体内容为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点击财政部、税务总局免征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既给金融业带来重大利好,也给小微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可谓一举多得;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举可视为财税部门对中央政府不久之前确定的减轻实体企业负担、实施优惠财税金融政策的具体落实。无论如何,都应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举表示称赞。
其实,这也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进行的又一次较大的制度完善与补充。
早在2025年11月两部门即下发了《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此次将小额贷款从100万元扩大到1000万元,贷款金额扩大,企业受惠范围也进一步扩大,进一步彰显了中央政府意欲减轻小微企业负担、降低小微企业成本的坚定决心。
点击纵观此次免征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有不少令人欣喜的亮点:一则,提高免征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贷款金额,既扩大了小微企业受惠范围,也扩大了金融机构受惠范围,让更多的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受益,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支持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此次《通知》规定小微企业小额贷款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围绕着贷款金额由小到大,也促使了发放贷款背后的金融机构由农村、城镇中小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到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此次《通知》规定的金融机构专门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样不仅壮大了发放小微企业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力量,也提高了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使更多的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到优惠财税政策的“阳光雨露”。
二则,对小微企业及小额贷款进行了重新定义,使免征增值率的政策措施更加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有利于焕发免征利息收入增值率的政策激励效果,使优惠财税政策真正发挥出作用。此次规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主要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点击确定了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及小贷款的数额,可极大地解决优惠财税政策在具体操作中定性不准、操作难度大等问题,既有利于提高优惠财税政策实施的精准性,使免征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率优惠财税政策真正发挥激励金融机构的功效,也有利于将中央政府支持小微实体经济发展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三则,对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规定了监督制约方案,增强了财税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约束效力,有利于避免优惠财税政策的走形变相,尤其可防止在实施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保证优惠财税政策始终运行在健康轨道上,让小微企业真正收益。
此次《通知》作出了三方面明确
要求
:一是
要求
银行监管机构按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督察。随时加强与财税主管部门联系沟通,督促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的中间环节,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二是
要求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项检查,对违规行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三是
要求
金融机构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并按
要求
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要求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
要求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但有一个问题需提出,由于农村、县级城镇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服务对象为小微企业,且单户授信和单户贷款余额大都在1000万元以下,建立将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镇中小城市商业银行也列为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这样使优惠财税政策能惠及更多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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