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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要不要缴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要不要缴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要不要缴营业税?案例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资金未成立独立企业双方联合开发房地产因当地建设部门不能同时立项需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开发企业是否符合“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条件?

案例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税目征税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后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如果双方之间的合作建房不符合“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则应缴纳营业税

符合上述规定则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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