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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证监会也败诉!1.3亿罚单被撤销只因一个疏忽!

罕见证监会也败诉!1.3亿罚单被撤销只因一个疏忽!证监会这两年开罚单开得刷刷地震慑了不少违法违规行为但是最近“百战百胜”证监会居然败诉了。2025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经理苏嘉鸿内幕交易威华股份对其作出“没一罚一”的处罚合计罚款约1.3亿不过昨日这起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了

1 事情还要从5年前说起 事情的起因是在2013年初的时候苏嘉鸿在上市公司威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前夕精准买入大量公司股票后来证监会查到苏嘉鸿在买威华股份股票之前以及期间跟威华股份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殷卫国频繁联系两人在2013年2月至4月期间有过45次通话记录和71次短信联系

一边频繁联系知情人士一边大手笔买入股票买到公司停牌前几天这很难不让人联想到内幕交易所以证监会后来对这个事展开了详细的调查发现殷卫国是威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一个很重要的牵线人

在了解到威华股份想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走出困境后殷卫国2013年2月就开始接触威华股份的高管一开始给威华股份介绍金矿项目后又给威华股份介绍保荐机构长江证券但是考虑到金矿项目不成熟后来威华股份打算注入IT资产和铜矿资产而且去考察铜矿的时候还曾邀殷卫国一起去

也就是说殷卫国是知道威华股份打算注入IT资产和铜矿资产的不过到了2013年3月底威华股份又有了新的重组想法开始频繁联系赣州稀土想成为赣州稀土的借壳对象

但是赣州稀土方面一直态度不明所以威华股份就把注入IT资产和铜矿资产作为备选方案让壳赣州稀土作为优选方案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从4月16号开始停牌大概4月21号的时候赣州稀土就通知威华股份去商量借壳的事情了几个月后的10月30日双方就签了借壳上市的相关协议

11月4号威华股份复牌复牌后连开11个涨停股价从停牌前的4.77元窜到了13.65元,2014年4月25日威华股份盘中创出30.04元历史高位相比复牌前翻了6倍证监会认为苏嘉鸿通过这次内幕交易获利6537万余元就罚了他1.3亿

但随后苏嘉鸿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证监会经审查决定维持处罚决定依然不服气的苏嘉鸿诉至北京某中院法院判决证监会胜诉倔强的苏嘉鸿继续上诉没想到二审证监会败诉了。2 那么证监会为什么败诉了呢?

本次二审法院主要审理了5个方面内幕信息认定证券行政调查的规则和

要求

内幕交易推定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以及程序合法性正当性下面港信通君一概述一下内幕信息认定标准 问题聚焦于“注入IT资产及收购铜矿”是否构成内幕信息

苏认为证监会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涉案事项“注入IT资产及收购铜矿”已经形成决定或方案证监会认为威华股份注入IT资产及收购铜矿方案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至迟不晚于2013年2月23日已构成内幕信息

法院认定涉案事项是内幕信息没有疑义证券行政调查的规则和

要求

问题聚焦在“殷卫国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苏认为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并未找到殷卫国核查身份信息也未对其情况展开调查认定殷卫国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明

证监会认为其已穷尽各种手段调查收集证据而且即使找到相关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情况很常见虽然没找到殷卫国但其他涉案人员询问笔录以及有关会议记录证明殷卫国参与了资产收购事项是内幕知情人法院认定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不够严谨支持苏嘉鸿的主张

原因如下一是证据收集不到位没有找到殷卫国当面问询二是调查手段并未穷尽比如没有联系苏嘉鸿所提供的殷卫国的电话号码只是自称很尽职的去打了电话找了地址等三是怠于履行法定调查职责相关人员配不配合是他的事去不去调查是你的事不能因设想其不配合调查就不去调查

内幕交易推定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问题聚焦于“证监会认定苏嘉鸿构成内幕交易是否正确”法院认为证监会连殷卫国是否是内幕信息知情人都没弄清楚由此再来认定苏构成内幕交易不成立违法所得认定标准应当规范化 问题聚焦于“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所得认定是否正确”

法院认为由于处罚决定书中对于苏是不是构成内幕交易都存在事实不清所以没必要讨论违法所得是否正确但计算标准值得探讨苏在行政复议中提出根据《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和方式算出的数据和证监会处罚书中的有出入

证监会则表示该指引属于内部文件仅供参考没有法律效力且较为陈旧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法院则表示该指引能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查询到在没有被废止的情况下就算不具备法律效力对被处罚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评价处罚是否合法公正的重要指标因此苏的主张存在合理性

并且建议证监会与时俱进的更新和完善该指引内容既为自身执法提供规范指引又给市场提供行为指引和法律预期提升执法可接受性促进对内幕交易的规制效果

程序合法性正当性问题 问题聚焦于“行政程序和一审程序合法性” 苏认为处罚决定程序不公正不客观没有按照法律

要求

客观公正收集证据认定事实而且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当时证监会提交了一份“涉密证据”用来证明其和殷在内幕敏感期多次联系的事实但这份证据一审时并未进行质证即使涉密也要经过质证才能成为裁判的根据

而证监会认为并无不当法院认为对于苏与殷的通讯记录证监会以“涉密”为由不予保障苏嘉鸿在行政程序中的质证权利构成对苏合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的侵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也存在同样问题一并指出并纠正可以看到由于证监会未对殷卫国进行详实调查错一步满盘皆输导致了本案的翻盘对此大家怎么看?

来源IPO江湖投行法库 *欢迎在底部留言加入学习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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