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继续分享有关私募基金的干货,大家继续来学习吧!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 私募基金财产分离制度的
要求
?
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33、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委托募集方式,募集机构有何
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35、私募基金托管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特殊
要求
?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36、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对象?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37、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 基金的投资情况;
-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 基金承担的
費用
和业绩报酬安排;
-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禁止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并应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40、基金募集期的信息披露
要求
?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别、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间、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情况;
- 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
費用
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 其他事项。
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欢迎你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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