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介绍下基金募集机构相关知识,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吧!一、基金募集机构基金募集机构主要分为两种:直接募集机构和受托募集机构。直接募集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受托募集机构是指基金销售机构。目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
二、募集机构的资质
要求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基金募集行为,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成为基金管理人。如拟采用自行募集方式募集,基金管理人只可以募集其自己发起设立的基金,不可以销售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产品,即不允许基金管理人的代销行为。
销售机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活动,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 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签署销售协议)。三、募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 需要就合格投资者身份尽到审查义务,对投资者所能承担的风险能力进行测试。
-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待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约定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避免合规投资者标准,募集以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基金转让的条件。
-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 应当开立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协会报送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监督机构应当承担保障基金募集介绍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基金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 涉及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想要了解,欢迎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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