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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股份有限公司所需材料

  1. 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 公司章程(原件1份)
  4.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6.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 董事长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8. 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10. 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12. 募集方式设立并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13.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说明

  1. 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登记文件目录详见相应的《企业注册分类指南》
  2.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
  3. 投资者为法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编制文件(复印件各1份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 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 投资者为外国(地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 其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 公司住所为发起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该发起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发起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该发起人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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