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章程的要式性公司章程的要式性,是指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必须依法记载。
- 公司章程的法定性
-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虽然是一种权利约束机制,更是一种权利授予和救济机制。
但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无论是制定还是修改公司章程,都是以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为前提。提示:根据《公司法》第72条确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二)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三)对外投资;(四)买卖有价证券;(五)发行金融债券;(六)同业拆借;(七)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八)破产管理;(九)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十)资产及项目评估;(十一)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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