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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区别

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区别

  1. 设立条件不同
  2. 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第一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第二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第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3.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第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第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对于未办理试点企业资格的企业能否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在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之后即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但是商务部2014年曾在其官方答复中认为未在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虽包含融资租赁但不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1.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第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第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第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2. 审批机构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工商登记之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取得银监会的审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工商登记时并没有前置审批但是需要通过省级商务厅(委或局)申报试点资格并取得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因属外资企业需要履行外资审批手续审批层级已经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高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3月17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

  1. 业务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融资租赁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1券投资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经济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发行债1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1券化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1保

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可以从事下列业务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和担1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和担1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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