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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收购药品经营(批发)企业的风险点及控制

药品经营企业监管的相关规定及收购药品经营企业的相关风险点

  1. 我国对药品经营企业实行“双重许可”制度药品经营企业须同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要求

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在药品经营上实际上执行的是“双重许可”制度。因此,我们在收购药品经营企业时应重点关注目标公司是否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

  1. 在收购过程中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被撤销GSP认证证书及列为严重失信企业的风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章中对撤销GSP认证证书进行了规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中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企业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第七条的规定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其中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缺陷项目只要达到1项以上即可撤销GSP认证证书

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管理的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项的规定被收回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

在对壳资源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考虑到公司即将被收购可能会疏于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要求

进行管理

然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日趋严格尤其是飞行检查(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制度的实施按照上述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被突击检查而被撤销GSP认证证书列为严重失信企业的风险非常大

  1. 被收购企业被撤销GSP认证证书及列为严重失信企业的后果被收购企业被撤销GSP认证证书后其不得进行药品的采购和销售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撤销认证证书企业需在撤销证书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即面临停业整顿6个月的后果

尤其严重的是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管理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撤销GSP认证证书后药品经营企业被列为严重失信企业

药品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后在12个月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才能调升到失信等级;依此类推分别在24个月内、36个月内才有可能分别被调升为警示等级守信等级也就是说药品经营企业须经过至少3年的时间才能被评定为守信企业对药品经营企业影响巨大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关于撤销GSP认证证书的规定关于撤销GSP认证证书的规定仅仅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章中进行了规定相关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争议较大

而且上述规章也没有规定药品监督部门作出撤销GSP认证证书的程序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具有听证申辩提供证据的权利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正因为存在上述程序缺陷药品经营企业在被收购过程中一旦被撤销GSP认证证书将对收购产生严重影响

收购过程中相关风险控制并购方收购药品经营企业一般系基于上市被并购等战略安排并购方收购目标公司后可能会将目标公司迁移至并购方所在地涉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地址变更GSP认证证书的重新申请等手续的办理在收购过程中如果出现GSP认证证书被撤销等情形将阻碍交易的进行

因为上述特殊情况交易双方须对交易节点进行梳理明确并购方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控制相关风险

现以目标公司需要迁址至并购方所在地所涉及的交易节点风险控制做如下分析

  1. 股权变更及目标公司移交并购方应在收购协议中明确股权变更前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应保证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有效不被吊销撤销目标公司不被列为失信企业否则并购方可以解除合同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自股权变更完成之日目标公司交付给并购方控制管理考虑到目标公司处于异地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进行管理的成本较高并购方可以在收购协议中约定在一定时间节点内目标公司仍由转让方管理将上述期间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目标公司进行检查的相关风险转移给转让方

相反转让方为了将相关风险转移给并购方可约定在股权变更之日将目标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照印章印鉴银行账户会计账簿及凭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认证GSP管理软件系统及其他等材料的注销(若需)或移交工作移交给并购方

  1. 经营地址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地址变更GSP认证证书的重新申请对交易双方而言在股权变更后再进行经营地址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地址变更较为稳妥按照规定进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地址变更新地址的场地面积设备设施等须满足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要求

对转让方而言应在收购协议中明确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时间及并购方有义务保证新地址符合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要求

及并购方的违约责任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后须在新地址重新申请GSP认证证书

在重新申请GSP认证证书之前为防止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所产生的GSP认证证书被撤销目标公司被列为失信企业的风险应对相关风险由谁承担进行明确

  1. 股权转让款支付节点安排如上所述完成药品经营企业的收购除了股权变更及目标公司移交外还涉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GSP认证证书的重新申请等不确定因素股权转让款按照上述节点分期支付对交易双方来说相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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