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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你需要了解的(一)

彭易经理今天给大家介绍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吧!一巧避借壳上市目前构成借壳上市有两个前置条件其一控制权变更其二置入资产超过上市公司前一年资产规模的 100%。只要成功规避其中一个条件就无需构成借壳上市审核而这两个条件也成为众多上市公司「各显神通」巧避借壳的突破口

结合市场上的情况企业一般是在控制权上下功夫因为置入资产规模相对比较难控制不过资产也可以分期打包置入以规避借壳硬指标比如对一家公司的股权先收购一部分只要令其注入资产保持在上市公司资产规模以下日后可以分步继续收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巩固控制权上有三种可选择的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以真金白银通过各种配套融资把稀释的股权再买回来这种方法成本较高但是在资本市场的运用却十分广泛第二种方法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与家属朋友其他资本方形成「一致行为人」关系保证其控股地位保证不触及借壳上市条款

第三种方法是收购方股东「自废武功」利用各种方式使其持股分散股权降低防止一股独大影响并购后控股权变更在资产方面缩减以规避借壳的方式则更为简单轻巧如分拆资产以降低股权比例在业内的广泛操作手法为先收购较低比例的标的公司股权只求先控股并表剩余股份日后再说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

注意事项

  1.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

費用

等并购整合

費用

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 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构成惜壳上市的不超过 30%。

  1. 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法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的具体

要求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资产并购 or 股权并购并购方的需求是并购方选择并购方式的决定性因素如果并购方感兴趣的是目标公司的无形资产供应渠道销售渠道等资源本身那么他一般会选择采取资产并购如果吸引并购方的非其某些资产本身股权并购可能会优于资产并购

投资人选择采用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的另一个重要考虑是税收负担由于股权并购通常只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而资产并购除这两种税外往往还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因此多数情况下股权并购的税负要小于资产并购但也不尽然

在优化企业并购重组税务环境的改革背景下资产并购可能会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在满足一定件下均可能被减免因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实务中的并购交易极为复杂并购方式的选择需考虑的因素众多因此我们建议交易双方选择专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选择最优的交易方案

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要点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 5% 或达到 5% 无论持股比例增加或者减少 5% 均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其增持减持行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情形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即互为一致行动人该种一致行动关系不以相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前提。2、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因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合并计算是指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3)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

  1. 项规定以及第
  2. 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
  3.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0%继续增持股份的即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由于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可以准确的控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当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正好等于 30% 之后不在增持的并不触发要约收购的义务

  1. 协议收购收购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可能正好等于 30%,也可能直接超过 30%, 分别介绍如下①恰好收购 30%如果收购人恰好在 30% 的时点上停下来并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如果继续增持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采取「部分要约」的方式也可以主动发起「全面要约收购」

②直接超过 30%如果协议收购导致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一下子超过 30%(例如 A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将其持有的 A 上市公司 40% 的股权全部协议转让给 B 公司)首先收购人(B 公司)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如果符合法定的豁免条件取得了豁免无需进行要约收购如果收购人申请了豁免但未取得豁免收购人可以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减持到 30% 或者 30% 以下

否则收购人必须向目标公司(A 上市公司)除协议转让股份的股东(甲)之外的「所有剩余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即触发了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全面要约发出后有可能导致收购人一下子持有目标公司 100% 的股权目标公司只能退市

《上市公司重组办法》不强制评估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组办法》不再强制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因此,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来讲评估报告不再是硬性

要求

但由于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需要面对股东及监管机构需要就其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必要的说明假设没有评估或者估值报告那么接下来的定价环节就会非常困难比如需要上市公司管理层解释交易作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顺利表决公众投资者也不好理解交易有没有利益输出等因此实践中几乎所有交易都以估值报告作为价格合理性的支撑多数是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少数采用券商估值报告的方式

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评估的十三种情形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有十三种具体包括

  1.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 产权转让
  6. 资产转让置换
  7.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 资产诉讼
  10.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定价机制《上市公司重组办法》修订后定价区间得到扩宽而且允许适当折扣即定价区间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拓宽为可以在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任选其一并允许打九折

此外,此次修订引入了可以根据股票的市价重大变化调整发行价的机制

要求

在首次董事会决议的第一时间披露给投资者明确预期具体而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规定在交易获得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相比发行价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根据已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进行一次调整

该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即可按该方案适时调整发行价且无须因此次调价而重新提出申请关于对赌修订以后的《上市公司重组办法》不强制对赌因此交易双方可以自愿选择签订符合自身特点方式并更为灵活的业绩补偿协议但不强制对赌不等同于强制不对赌

我们认为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还是应该有一些对赌互相约束但对赌的机制可以更灵活包括对赌责任的覆盖面等但如果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而且根据证监会 2025 1 15 日新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同时《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指出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可见关于大股东参与的重组交易只要使用了收益法评估无论出于何种交易目的或者收益法评估的比例如何均需要进行业绩补偿并购贷款2025 年 2 10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指引》明确指出一是适度延长并购贷款期限

由于不同并购项目投资回报期各不相同部分并购项目整合较复杂产生协同效应时间较长因而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期限从 5 年延长至 7 更加符合并购交易实际情况二是适度提高并购贷款比例

考虑到银行贷款是并购交易的重要融资渠道在当前并购交易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为合理满足兼并重组融资需求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 50% 提高到 60%。三是适度调整并购贷款担保

要求

此次修订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

要求

允许商业银行在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十一「PE+上市公司」并购基金退出方式(1)项目正常运行的退出方式如项目运行正常退出方式主要为其一由上市公司并购退出这是主流模式通常并购基金约定三年为存续期约定三年内上市公司有优先收购项目权利三年后并购基金将有自由处置权可以考虑直接让项目 IPO 或卖给其他公司

其二独立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 IPO完成退出其三将所投资项目转让给其他产业基金完成退出其四由所投资项目公司管理层进行收购完成退出

  1. 项目出现亏损的退出方式如项目出现意外对于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外的其他 LP 而言上市公司大股东通常将给予一定的兜底主要有两种情况「投资型」基金

所谓「投资型」基金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他 LP(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为 1:N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出资相当于「有限劣后」模式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其他 LP 分别按比例进行出资万一这个项目亏损如果亏损在上市公司大股东出资范围以内则都由上市公司大股东承担而亏损超出其出资范围的部分超出部分由其他 LP 按出资份额共同承担

「融资型」基金「融资型」基金即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融资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他 LP 的出资比例为 1:N上市公司大股东除了要出一定数额的资金还要对另外 LP 的出资承担保本付息的责任十二优先股融资(1)优先股的发行主体目前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除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外其他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其中,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1. 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①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时的特殊

要求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采取固定股息率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十三管理层融资收购的

要求

首先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 1/2。一般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应为 1/3 以上但涉及管理层收购时

要求

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应为 1/2 以上

其次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再次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最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 148 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最近 3 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公司法》第 148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四标的资产之盈利能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目的就是要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与盈利能力只有这样的并购重组才有可能使上市公司真正实现做大做强的目地所以如果并购进来的是劣质资产持续盈利能力堪优既不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也会损害到其它股东的权益被否就在情理之中了

在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方面企业应重点关注

  1. 标的资产所处行业情况包括该行业本身的发展前景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一些夕阳行业的标的资产持续盈利情况最为堪忧同时要关注标的资产在行业中所处地位行业环境市场空间等
  2. 标的资产业务运营涉及的标的资产核心技术核心员工以及其主要产品服务的品种结构用途和原料供应等
  3. 标的资产的商业模式业务拓展模式经营特色交易模式是否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等这涉及到企业创造财富的能力和发展的空间
  4. 标的资产的盈利水平及质量标的资产关联度是否在过度依赖的关系市场成分是否过分单一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与政府补贴是否有较大比例的影响其收入客户和供应商的稳定程度与集中程度以及质量如何依赖程度如何等

十五标的资产之资产权属及完整性在标的资产的资产权属及完整性方面企业应重点关注

  1. 标的资产是否已取得相应权证企业应充分披露标的资产的权证办理情况对尚未办理登记转让手续的资产企业要充分披露这部分资产的具体情况账面价值评估价值等并说明资产办理进展及预计办毕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逾期未办毕的影响必要时要补充披露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2. 标的资产是否存在争议或限制标的资产(包括标的公司股权及标的公司持有的主要资产)权属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限制或相关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情形的交易主体应逐项披露标的资产消除权利限制状态等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等办理进展情况及预计办毕期限

针对不能按期办妥的风险应充分说明其影响作出充分的风险提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标的资产作为担保物对应的债务金额较大的交易主体要充分分析说明相关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证明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债务履行记录不会因为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标的资产及被行政处罚及诉讼的应披露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进展或结果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分析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应重视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合法合规运营保障制度的建设并相应的披露

另外公司要重视交易对方本身及其股东涉及的行政处罚及诉讼情况因为证监会不仅关注标的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公司本身的重大未决诉讼对于交易对方本身及其股东涉及的处罚及诉讼也会予以关注因为这可能影响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归属稳定性以及该交易对方内部已履行决策程序的有效性,因此,企业对此也要引起重视

明天彭易经理还会接着科普如果你还有需要了解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你随时咨询彭易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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