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 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 动产抵押业务;
- 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 发放信用贷款;
- 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 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 ,支、,军、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 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 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 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 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 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 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 对外投资。
典当行申请材料清单:1 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书2 可行性研究报告3 公司章程4 出资协议5 档案所在地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简历6 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7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8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9 拟出资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户籍地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银行的信用报告10 法人股东近两个会计年度纳税证明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 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币1500万元;
- 近两年连续盈利;
- 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 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 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
- 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简历;
-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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