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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设立条件

设立典当行条件一典当行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典当行法人股东须由经营三年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的法人企业担任

法人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法人股东应有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和所得税记录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是国家公务员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

要求

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与现有典当行相距1公里以上且应尽量选择临街铺面面积应在60平米以上如属租用的铺面租用期应有三年以上租用手续齐全典当行注册资金需在2000万RMB以上详情请咨询深圳彭易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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