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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设立申请及深圳典当行牌照办理

申报条件】 (一)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经营住所

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与现有典当行相距1公里以上且应尽量选择临街铺面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则上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经营住所地址名称应与租赁凭证保持一致并在公安机关复核时提供相关证明。 3.股权结构

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法人股东。 4.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

拟申请设立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与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不得为同一人法人股东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

典当行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的投资能力承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加上本次投入典当行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出资额需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5.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不得是国家公务员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

要求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近2年连续盈利; 3.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应当对申报设立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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