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正在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因此次會議是繼2007年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后,高人民法院又一次召開的涵蓋民事、商事、知識產權、涉外商事及海事海商、環境資源等民事商事審判全部內容的重要會議,而終形成的會議紀要又明確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民事商事審判工作總的任務,故而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其中,關于典當糾紛和案件審理的明確規定,更在全國典當業界引起了熱烈討論。《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的第八項認為,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嚴格審查事實,準確適用法律,著重處理好以下關于典當的問題:典當行屬于特殊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典當作為融資方式的一種,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應當鼓勵和支持典當行在《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典當業務,典當當金利率和典當綜合費用均應符合《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范圍,超過部分應認定無效。沒有當物,典當行向當戶簽發當票或者雙方之間簽訂借款合同的,應認定典當合同無效,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應按照民間借貸處理。
雖然關于典當問題的內容只有區區200余字,但用北京典當行業協會會長楊永的話說:“這次《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中有關典當糾紛案件審理的指導意見,是關乎典當行業生存與發展的頭等大事”。而這一“頭等大事”,早在2013年便已埋下伏筆。
2013年9月,針對數量日益增加的民間借貸糾紛,高人民法院起草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并向社會征求意見。初公布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在界定民間借貸時,將融資擔保、典當、小額貸款等列入其中,并明確
要求
與之相關的糾紛將適用《規定》的相關內容。
這也就意味著,典當業的借貸收費標準將不會按照《典當管理辦法》進行規范,而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也就是高不超過年化24%。對此,典當業界反響極大,并普遍認為,典當無論是從其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定位、業務性質、發揮的社會作用等多方面考量,均不同于民間借貸,更不能在司法審判中適用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定。
尤其是收費標準適用民間借貸利率,與現行《典當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收費標準有明顯沖突。如果按照初公布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實施,典當行業根本的生存規則以及商事習慣將遭受嚴重危害,甚至面臨生存危機。自此,一場關于審理民間借貸適用法律是否應包含典當行業的探討與建言活動便拉開帷幕。
經過多方努力,2013年12月12日,高人民法院民一廳副廳長姚輝、國務院法制辦工交商事司副司長張要波、商務部流通發展司副巡視員張曙東等領導一行,到北京市典當協會進行調研聽取了由北京典當行業協會會長、華夏典當行董事長楊永等人,針對典當行不應適用《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提出的相應建議。
之后,北京典當行業協會整理了典當行不應適用《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若干問題,起草了《各省市自治區典當行業協會對〈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并聯合上海市、天津市、廣東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蘇省、陜西省、遼寧省、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武漢市、青島市、沈陽市等地的典當行業協會共同蓋章,將建議提交至高人民法院。
此后,高院接受了業界建議,在《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適用范圍中,沒有將典當行業列入其中。該《規定》已于2025年6月23日,在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中獲得通過,并于8月6日發布,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
高院終發布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沒有將典當行業列明其中,可以說是典當行業爭取自身權益的一項階段性成果。
之后不久,2025年9月8日,由北京、上海、浙江三地典當行業協會倡議召開的全國部分省市行業協會會長、秘書長座談會在北京舉行;天津、遼寧、廣東、河北、陜西、安徽、湖南七個省市的典當行業協會會長、秘書長應邀參加會議。
其中一項重要議題便是針對為即將召開的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準備的《會議紀要》里有關典當糾紛案件的裁判標準問題進行深入討論,避免因為《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不明確而在案件的審理中各地法院適用標準不一。
會后,由北京典當行業協會、蘭臺律師事務所起草了《關于保護和支持典當行依規依約收取絕當后綜合費的建議》、《全國各省市典當行業協會關于懇請加快典當業管理條例立法的請示》和《關于盡快修訂典當管理辦法請示》。
在廣泛征詢業內外專家的意見后,由全國25家省區、2家計劃單列市和8家省會城市協會聯名蓋章后,在2025年9月30日前,分別報送高人民法院、國務院法制辦和商務部。
報告提交后不久,國務院法制辦有關司局領導及商務部流通業發展司派員再次深入北京市華夏典當行調研,并與北京典當行業協會舉行了座談,聽取典當業界代表以及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此次公布的《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是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確有關典當糾紛案件的審判意見;體現了司法維護行業利益、尊重部門規章、尊重行業商事習慣、尊重行業商業文明、尊重行業交易規則的一貫思想。
《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肯定了典當行的金融機構屬性,明確了《典當管理辦法》在典當糾紛中的裁判依據作用,保護典當行依據《典當管理辦法》收取當金利率和典當綜合費用;厘清了典當合同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為進一步落實《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的成果,2025年1月11日,全國部分省市典當行業協會座談會在石家莊市召開。
出席會議的有19家省市自治區典當行業協會和8家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的典當行業協會會長、秘書長共50余人,針對《紀要(征求意見稿)》與典當相關的內容進行了認真研究。
經過充分討論,會議一致認為,《紀要(征求意見稿)》的第55條、第56條從司法層面明確了典當行業的金融屬性和定位,并對典當行業發揮的社會作用予以充分肯定。
業界尤其認為,《紀要(征求意見稿)》明確依法、依規、依約保護典當行業的當金利率和典當綜合費等相關規定,不僅符合典當行業通過1700多年悠久歷史而形成的商事習慣,且接軌現代金融業中世界各國和地區普遍適用的商業文明——如美國、英國以及中國臺灣、香港地區等,通過法律法規所明確的典當行業生存規則和賦予的天然權利,更與目前仍在適行的《典當管理辦法》保持了依法監督管理行業的高度一致性。
典當行按照《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收取典當(質押、抵押貸款)利息和綜合費是合理合法的,是有法可依的;同時,也充分明確了典當業的金融屬性,即典當行是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屬民間借貸范疇,典當行和民間借貸有著本質的區別。
但鑒于《紀要》尚處于征求意見階段,故全國典當業界在認真研究和學習紀要內容的同時,更殷切希望紀要盡快正式出臺,為今后的典當糾紛和案件審理提供符合時代發展的裁判指導。
參會人員一致認為,全國各級典當行業協會,應在會后以向屬地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業建議、召開專家研討會、邀請主管部門發表監管意見等方式,明確《紀要(征求意見稿)》第55、56條規定的正確性與合理性。
對上述會議討論的結果,除參會的所有典當行業協會一致贊同外,江西、四川、甘肅、青海、寧夏、云南6家未能參會的省級典當行業協會和成都市典當同業公會,也完全支持和同意會議討論的結果。
“近期,北京典當業界還將組織相關專家學者,針對《紀要(征求意見稿)》中與典當相關的內容開展研討,終形成專家意見,提交至高人民法院。”楊永向中國商報記者透露說。
業界一致認為,在當前國內經濟、金融形勢日益嚴峻的“新常態”下,有效地解決法院在審理典當合同糾紛案時支持典當行依約依規收取息費(包括收取絕當后的息費、違約金)的問題,對推動我國典當業健康、持續、快速、協調發展具有極其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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