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
要求
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典当综合
费用
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
费用
。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
费用
。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典当行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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