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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新监管后的分析和前瞻

典当新监管后的分析和前瞻 作者谷新生安徽盐业典当公司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总经理

去年下半年特别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融资租赁典当保理业要移交银监会(银保监会)监管的传闻不绝于耳特别是典当业界对此喜忧参半喜的是作为原金融体系监管的老金融行业回归本源希望大于现实忧的是重新监管后会否从严管理处处受限目前典当业已成为金融业的有效补充

根据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显示截至2025年2月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8532家分支机构950家注册资本1731.3亿元从业人员4.5万人企业资产总额1641.2亿元去年的金融工作会议主要的内容之一是一切金融机构及行为都会被纳入监管体系中

此前多年处于监管空白监管真空监管套利的民间金融和不大规范的类金融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的信贷体系将在守住风险的前提下信贷市场的层次将更加丰富更加完善

最近商务部发文明确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

要求

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自此典当行的监管在从2000年6月由人民银行划归国家经贸委又划给商务部18年后正式回归金融体系管理那么划归银保监会监管会对典当行带来哪些影响和变化呢?笔者不揣冒昧对此作一些分析和思考祈望能给业界和监管部门提供一些建议和借鉴

新中国典当业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典当业发展历经消亡空白期无序复兴期清理规范期有序发展期等阶段各阶段的监管也因阶段不同而呈现不同的特点。 1、典当业的消亡至短暂的典当空白阶段监管呈现了新政权的特色新中国成立之初典当业并没有马上消亡

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逐步兴起典当行逐步衰落。1954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一次反高利贷座谈会指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借贷方面的斗争日益尖锐化明确了在农村应以信用社的利率作为借贷利率的合法标准从而对坐落在一般村镇的典当行构成了一种新的限制典当业开始步入消亡

直到1956年初中国私人典当业完全实行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在一些城市中典当行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领导下的专门办理小额质押贷款的独立经营机构——小额质押贷款处。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小额质押贷款处”终被完全撤销

从1966年“文革”开始到1987年改革开放这一时期是典当历史上的空白期典当行开始在中国大陆彻底绝迹。 2、典当业的无序复兴到清理规范阶段呈现了无序发展恶性竞争的局面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的背景下,1987年12月我国大陆第一家典当行——四川成都华茂典当商行正式复出成立标志着我国消亡了三十余年的典当业终于复苏并迅速带动全国典当行业恢复发展。 1988年2月温州市金城典当行开业这是浙江省第一家典当行正式成立

1988年5月沈阳市商业典当行挂牌亮相成为东北地区最早成立的典当行之一其服务宗旨是“发展经济服务群众诚实守信方便快捷”1988年7月山西省运城地区稷山县典当商行露面这是一家由几个农民合伙成立的典当行

1988年8月广东省广州长寿典当行成立这是广州市改革开放后设立较早的典当行该典当行以发展经济为目标日常服务对象重点是公民个人经营范围以黄金饰品高档手表家用电器为主在国际化大都市深圳,1988年10月深圳恒源典当的诞生标志着典当业在中国最大城市的复出

它无疑对国内其他大中城市产生了更加重大和深远的影响为促进新中国典当业的强劲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从1987年12月到1993年6月止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典当行总数达3000多家注册资金约9亿元典当行数量平均每年以超过500家速度递增

刚刚恢复的中国典当行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多头审批监管混乱导致了行业的恶性竞争严重扰乱了地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1993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明确典当行属非银行金融机构划归人民银行监管

1996年4月人总行制定颁发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典当行在此期间进行了清理整顿有效规范了典当行为在1987年12月到2000年6月这十三年期间我国典当业经历了由无序复兴到清理规范全国重新核准的典当行1350家注册资本总计80多亿元直接从业人员近1万人

3、典当业有序发展阶段至如今呈现了监管有门良性发展的格局。 2000年6月因金融体制改革和人行职能转换经国务院同意典当行取消了金融机构性质作为特殊工商企业移交给国家经贸委监管当时共移交了1110家

2001年8月国家经贸委颁发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此办法一大突破是打破传统意义典当行仅做民品的框框允许典当行开办房地产抵押业务允许典当行从商业银行贷款允许在省内开设分支机构拓宽了经营范围扩大了经营规模极大地促进了典当业健康规范发展

2001年9月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联合对全国典当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直至2002年4月清理整顿工作基本结束保留了人行移交的890家合格典当企业撤销了220家不合格典当企业其中,2001年到2002年两年时间里全国新批典当行264家新批分支机构19家

截止2002年年底全国共有典当行1154家分支机构19家注册资金总额75亿元从业人员1万余人。 2003年6月由于国家机构改革典当业又随之国家经贸委的撤销而划归国家商务部监管。2005年2月商务部会同公安部在继承原经贸委“老办法”基础上联合颁发了新的“典当管理办法”

该办法在加强规范同时又进一步拓展了典当行的生存空间明确典当行可以从事财产权利典当业务允许典当行可以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允许机动车典当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新的典当政策有效保护了典当行的现有市场份额更加有力地确保了典当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纵观改革开放前被取缔的传统典当业重新审视复出的现代典当业已具备当代社会经济文化和市场需求与新制度规范的印记现代典当行由过去的“当铺”发展而来它既继承和保持了传统当铺的行业特点又体现了为适应市场经济客观需要而产生的时代区别

新旧典当的基本共同之处主要有三一是典当活动都是以财产作押进行限期有偿的借贷行为典当业务均属于金融业务二是典当设立的宗旨均为“融通社会之资金”都是社会融资体系的组成部分均属于非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三是典当的主要社会功能是“救急解难”“扶危济困”都属于一种灵活便利的调剂资金缓急余缺的非银行机构的融资渠道

新监管对典当行业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分析 典当业重新移交监管后在金融严管的今天必然会发生一些大的变化首先对典当业法律地位确定的影响典当业自1987年恢复以来最饱受诟病的就是典当法律地位的缺失问题这次监管移交给正规金融监管业界是饥渴难耐翘首以待

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典当权力的规定现行可以执行的《典当管理办法》系2005年由公安部和商务部联合制定,属行政规章,效力层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多内容已落后于快速发展的行业现实

特别是没有典当权力的确定在诉讼案件中只能套用民法担保法等的相关规定对于当物资产业务范围息费的收取等得不到法院的认可,给典当行业带来资产缩水收益减少业务非法甚至败诉的风险让典当行业苦不堪言前几年叫得很凶的有望国家制定《典当管理条例》现在看已基本没有可能

现在只能寄希望于新监管部门了毕竟专业的监管部门统领大金融按照金融高层的顶层设计典当业毫无疑问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理当引起监管层的重视毕竟缺了一块中国的金融体系是不完整的即使典当层次较低何况中国典当的地位和影响世界上无他国能比因此确定中国的典当权应该适逢其时恰到好处

笔者以为国家监管部门今年结合《放贷人条例》的制定将典当权的确定囊括其中是比较好的做法今年3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国务院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对各政府立法项目进行了安排其中《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人民银行起草)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而这个条例的制定过程也充满了坎坷经历:2007年年初人民银行研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放贷人条例》正在研讨中;2008人民银行研究局负责人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4月有消息称国务院法制办针对《放贷人条例》进行了调研条例被列入法制办的二档立法计划;2014央行又将《放贷人条例》改名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2025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终于可以一睹真容

但时至今日这一条例始终尚未正式发布而这一次国务院办公厅文件非常明确应该在不久就会好事成真

原《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是没有典当的内容的这次的草拟条例中是否有关于典当的内容目前尚不清楚但我们应该要通过原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大力呼吁和建议反映业界诉求同时也要通过多种渠道向政府反映谋求典当权力的确立

我们也相信国家和监管部门会高屋建瓴统领全局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无死角使典当入法成为现实解决典当业困扰已久的难题涉及典当入法解决法律地位的问题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如下一是确立典当权力二是对息费收取的保障三是解决绝当限额过小的问题具体可参阅拙文《典当入法的几点思考》

其次是对业务模式和定位的调整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特别是关于回归民品的争论更是由来已久但关键是要找对方法正确的方法是立足金融的顶层设计建立分层次监管的思路明确各层级的监管措施和方法在金融监管中现代典当行业的层次是较低的这是典当本身的地垃和作用决定的毋庸置疑

从这点出发决定典当业务模式和定位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第一个问题业务定位于“见物放款”就是把抵质押物也就是当物本身放在首位鉴定出当物真伪和优劣评估出当物的价值和折扣以此为准放贷不以信用放款区别于其它放贷形式这是典当属性的根本所在应该基本不会变化

第二个就是房地产抵押典当和“小额分散”的问题传统的典当是没有房地产典当业务的笔者在《典当行业经营风险问题研究》一文中阐述了允许典当行开办房地产抵押业务的来由这里不再赘述典当房地产抵押业务拓宽了典当的经营范围扩大了经营规模为今天我们典当经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开了先河

典当业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充分发挥典当“小额短期简便灵活”特点在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居民应急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典当房地产抵押业务也为典当业务无限放大埋下了祸根很多不规范的典当行不受单户贷款额度的限制业务做大额度积聚了风险造成大的损失使典当经营难以为继甚至倒闭同时由于监管不严房地产典当业务也扰乱了房地产调控市场

今年5月22日《证券日报》刊登了以“部分银行信贷资金借道典当流入楼市多家典当行垫资利率突破24%”为题的文章稍后《国际金融报》以“买房贷款不去银行去典当行?当心捡芝麻丢西瓜

”的文章反映了在当前国家大力控制楼市“野蛮生长”的大环境下对各类型金融机构涉及房地产贷款的业务都透着浓浓的不满和担忧由此而论大家普遍担心严格监管后会否禁止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笔者认为取消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可能性不大但限制房地产抵押典当的额度的可能性非常大

毕竟类金融的定位就是“小额分散”第三个是民品典当业务民品典当业务是典当的老业务根所在是不可能丢掉的笔者认为新监管后此项业务会得到鼓励和加强增强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救急放贷以外还包括鉴定保管甚至兑换(当物)等等第四个就是“互联网+”的创新

这是顺应时代响应国家号召增强服务功能的需要也是典当发展的需要详见笔者《新常态下典当行业经营发展之研究》一文的论述再次是对监管本身的变化和调整根据了解典当移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后日常管理工作会交给地方的金融管理局(金融办)来落实

根据“专业严管”的原则以下工作的调整和变化是可以预期的日常管理趋严移交监管后地方金融办对典当等类金融行业的监管正式开展随着地方金融监管改革推进融资租赁保理资产管理典当等新兴金融业态的发展和监管成为各地方监管机构的新课题

不仅相关的监管措施和方法会陆续出台日常管理会不断加强直接会体现在对典当行业的行为监管上也会对于违法违规的典当行为加大处罚程度和力度检查和整顿全部移交后监管部门就会启动全行业检查整顿工作

1、今年3月28日深圳市金融办发布一份开展2025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对2025年末前经批准设立的本市典当企业和异地典当企业在深分支机构进行年审从主要内容看该此年审内容包括对典当企业的融资端资产端及经营情况等

具体来看该此年审共包括八项内容特别针对贷款情况

要求

核查典当行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这就

要求

典当企业事先做好自查工作做到规范经营合法合规否则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就要进行处罚有的甚至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2、今年5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禁止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禁止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

费用

)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根据这个文件精神典当企业不规范经营或者以民间借贷形式经营的必须立即整改特别是部分不规范经营的民营典当企业否则会受到严厉打击和处罚堵住非法集资 这个问题是金融监管部门最重视的问题涉嫌非法集资会受到严查严处银行贷款此路不通从去杠杆出发典当从银行贷款的路会被彻底禁止

督促成立全国典当行业协会目前,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尚未成立监管移交后监管部门会积极推动,尽快成立全国统一的典当业协会,明确必要的自律监管职责,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效结合起来,让协会能够协助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在培训维护行业权益调处经营纠纷和建立完善行业诚信体系等方面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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