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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的外延

驰名商标保护的外延 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后只要规范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就属于商标的合法使用似乎成为一种常识和共识然而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民事案件中直接起诉 注册商标 所有人使用侵权的案例打破了这一固有认知

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后只要规范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就属于商标的合法使用似乎成为一种常识和共识然而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民事案件中直接起诉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侵权的案例打破了这一固有认知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注册商标代表着国家机关法律文书的公信力而驰名商标代表着驰名商标所有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哪个似乎构成了一种困境但仔细研读相关的法律规定解析相关案例的判决就可以得出合法合理的结论

相关法律规定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 上述司法解释对于已注册商标之间存在权利冲突的情形提供了解决方案

在实践中面临两个已注册商标之间存在权利冲突时作为律师或者代理人我们往往会依据此司法解释建议当事人先走非诉程序通过无效宣告或者是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方式打击对方的权利基础在对方注册商标被无效或者撤销后再向法院提起后续的民事侵权诉讼在针对双方商标均为非驰名商标时这种建议是可取的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

” 上述司法解释对于在先已注册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之间存在权冲突的情形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方案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作为原告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禁止侵权标识的使用不必要先走非诉程序

也就是说即使被控侵权标识已经获得注册如果该注册商标属于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原告的驰名商标那么商标侵权依然成立注册商标也会被禁止使用两个司法解释看似存在着适用冲突其实后者是新法也是前者的特别条款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解释规则已注册驰名商标虽然属于注册商标却可以基于2009年驰名商标司法解释主张驰名并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也就是说一般已注册商标无条件使用上述2008年权利冲突司法解释而已注册驰名商标可以选择使用两个司法解释任一适用

这一规定给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了应有的保护力度避免了驰名商标所有人行政非诉程序中花费过多的时间和金钱制止了侵权损害在这一过程中的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已注册的商标通过侵权诉讼被禁用的后果是虽然该商标仍为已注册商标但却无法进行使用形同虚设

这体现了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和范围高于一般注册商标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相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早有规定包括“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两层内涵即没有注册的商标在申请时“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禁止使用”上述司法解释是基于对法条的正确理解上做出的具体规定

司法案例 近几年深圳江苏广东各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现几起原告主张在先注册的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并以其驰名商标作为权利基础禁止被告在后注册商标使用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法院对于已注册驰名商标相对于一般已注册商标属于上位阶权利进行了充分阐述

【案例1】广东高院美孚“埃索/Esso”案 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4号、(2025)民申字第404号 2012年原告美孚公司

要求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在第4类工业用油上“埃索/Esso”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以此作为权利基础主张被告埃索技术公司第7类“汽车用品”等商品上使用的“ASOO埃索”构成侵权应当禁止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第7类商品上已经注册了“ASOO埃索”商标并且该商标已经注册超过5年因此对于原告的侵权指控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广东高院指出原告已经在5年期限之内对被告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不适用超过争议期限的规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无论埃索技术公司和埃索汽车美容公司是否已就‘埃索’或‘ASOO’商标在某一类商品上申请乃至获准商标注册美孚公司均有权寻求禁止在后注册商标使用的民事救济从而制止埃索技术公司和埃索汽车美容公司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摹仿其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

”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案出现在广东高院发布的201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中

在再审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确认了广东高院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认为基于引证商标驰名以及指定商品的关联性“即使埃索技术公司持有‘埃索’或‘ASOO’注册商标美孚公司也有权禁止埃索技术公司和埃索汽车美容公司使用

” 有了该最高院的判例作为指导后续出现了更多的针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直接起诉注册商标侵权并禁用的案例

【案例2】江苏高院“阿里斯顿”案 案号:(2025)苏知民终字第00211号 原告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以第11类热水器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255550号“”商标为权利基础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在第6类集成吊顶等商品上使用的“阿里斯顿”中文标识“ALSD0N”标识侵权

被告在第6类金属天花板吊顶商品上有第8199907号“ALSD0N”注册商标第8199995号“阿里斯顿”注册商标

两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集成吊顶与热水器分属不同类别本案涉及跨类保护需以驰名认定为保护前提具有认定驰名的必要性且原告的商标已构成驰名;其次被诉标识属于注册商标针对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在驰名商标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对于普通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仍按权利冲突司法解释规定通过行政途径予以解决而对于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构成侵权的被告禁用其注册商标

本案为2025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之首

【案例3】深圳高院“约翰迪尔”案 案号:(2025)京民终413号 原告美国迪尔公司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注册的第206346号“JOHNDEERE”驰名商标/第 7879578号“约翰.迪尔”商标及第12类拖拉机等商品上注册的第206347号“JOHNDEERE”驰名商标为权利基础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在第4类工业用油等产品上使用的第11730705号“佳联迪尔”商标构成侵权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第4类工业用油等产品与原告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商品已构成类似但这一点并不影响法院适用关于审理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即在认定原告7类、12类上注册商标驰名的基础上禁止被告在后注册的使用

首先关于原告商标认驰的必要性方面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虽然 2001 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 2013 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字面解释均是对在中国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保护但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从目的解释的视角显然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近似商标亦应当纳入到驰名商标保护的范畴中

法院进一步指出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产生的权利冲突商标法中已经存在具体禁止性规定基于诚实信用的商业经营道德即使他人使用的为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但是由于驰名商标更高更强更宽保护范围与程度的考量此时只要不超过商标法所规定撤销期限及被控侵权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时在先

要求

保护的商标已经构成驰名此时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解决不同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并根据在案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驰名

该案入选深圳知识产权法院2025年底评定的建院三年以来的典型案例结语 综上商标注册后并非只要规范使用就绝对没有侵权的风险

针对那些在申请之时基于复制摹仿翻译驰名商标的恶意侥幸获准注册后进行使用的商标法院给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其使用的民事救济这符合商标法为驰名商标提供相对强保护的立法本意

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提供了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的法律依据法院可以也应当针对这一类型的案件直接进行裁判以防止出现“迟到的正义”迫使当事人陷入遥遥无期的商标无效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侵权行为无法及时得到遏制权利人利益也将损失殆尽这显然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相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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