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 保险经纪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答:保险经纪公司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其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从本质上说,保险经纪公司是客户利益的代表。保险经纪人必须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站在一起,代表他们的利益。
保险经纪人这一属性一方面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保险商品的特点和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决定的。 (七)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 保险经纪人代表并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有法律依据吗? 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保险经纪人的
要求
是明确的、严格的。
《保险法》第123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法》第125条规定:“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第53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应按其注册资本1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第三方网络平台违反规范: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
要求
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有关保险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 (一)擅自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本办法关于信息披露、
費用
支付等规定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机构提供或协助保险机构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资料的; (五)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 (六)不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 保险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监管谈话、监管函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未按
要求
整改,或构成《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均为保险市场的中介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1)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向保险人或其他代理人恰订保险合同,而保险代理人则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2)保险经纪人虽然也像保险代理人一样,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如为投保人提供保险咨询、充当顾问时。
(3)保险经纪人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对保险人无约束力,即法律上不视为保险人已经收到,被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保险合同业已成立。但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保险经纪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约束力。
此时,保险代理人收取保险费后,即使实际尚未交付给保险人,在法律上则视为保险人已收到。 (4)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要比保险代理人广,如受保险人的委托充当保险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甚至还可以从事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我国《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出台,但国内保险业务中并未实行保险经纪人制度,不过在国际保险业务中却时常接受国外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人,但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 二者具体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 代表的利益不同。
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而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 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而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 服务的对象不同。
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个人。
- 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 (梁经理) : 全国:134-170-46218 传真: 邮@iaig.cn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新安路森威大厦19F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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