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牌照
转让流程
:确认标的基本信息符合
要求
;确认并签订委托协议付;收购方进场对转让方标的公司做尽职调查:包括不限于财务,法律等;尽调没问题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尽调不符合
要求
退款或更换标的;尽调没问题开始工商,税务,银行,社保等变更;资质变更,监管机构资质变更;交接公司所有材料。
彭易经理现有数张保险公估新牌待转,如有需要欢迎联系。公司也接受代办保险公估牌照
转让流程
,以及全国各地保险公估牌照办理。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职,保险公估报告不得存在重大遗漏。
保险公估报告中涉及赔款金额的,应当指明该赔款金额所依据的相应保险条款。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一)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 (二)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 (四)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者代他人签署保险公估报告; (五)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六)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进行虚假理赔; (七)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二)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政处罚结果诋毁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三)利用行政权力、股东
优势
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接受保险公估结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利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七)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八)虚开发票、夸大公估费。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八条第一项以外关于机构设立的条件; (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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