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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公司办理条件

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保险公司不可能配备门类齐全的所有专业人员而且由保险公司自己评估和鉴定保险事故其公正性难以使人信服于是从事保险事故勘验鉴定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

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工作的专家他们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

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一般分别应当具有发起人协议或章程出资数额名称和住所高级管理人员及公估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例如学历为大学本科)或具有相应资格等方面的条件

要求

保险公估的程序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果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因此,我国《保险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2. 受聘进行评估和坚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专业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
  3. 保险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评估应有据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收取

費用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即可以双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法和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公估的内容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 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
  2. 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3.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估监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中国保监会在2001年11月16日公布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并于2002年1月1日施行同时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估人必经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人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登记,缴存保证金,领有执业证书否则不得执行业务

公估人执行业务同样限以合法的保险业为对象应有固定的业务处所并应专设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现有间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有需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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