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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强化“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据保监会消息保监会发出通知要强化“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切实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通知如下实行分级备案管理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必须符合《资产评估法》

要求

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可在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外设立分支机构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在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外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全国性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区域性机构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保险公估机构可登录中国保监会官网相关信息系统查询业务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程序等事项并按

要求

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领取备案表

营运资金真实合法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营运资金应真实合法其中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保险公估机构应在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中选择1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营运资金存入托管账户并在备案时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托管户入账凭证

营运资金在机构正常经营期间应处于持续托管状态用途如下(一)投资大额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金额不少于营运资金的10%且不得质押(二)购置不动产(三)向基本户转账用于与业务相关经营规模相符的日常运营等开支(四)其他资金运用专业资质人员执业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执业

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有8名以上保险公估师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有2名以上保险公估师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时应提交保险公估师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保险公估师制度建立前相关人员持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有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在备案时予以认可

规范现存保险公估机构监管现存保险公估机构要尽快符合《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及本通知中关于营运资金托管专业资质人员的

要求

并最迟不晚于2025年11月30日交回许可证完成业务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继续开展保险公估业务

许可证在2025年11月30日前到期但受客观条件所限未备案的保险公估机构可在备案完成前继续开展保险公估业务

现存保险公估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及资金情况转换为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并进行业务备案的其在工商登记注册地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可继续经营但不得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设分支机构

现存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在其法人机构完成业务备案后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交回许可证并进行业务备案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本通知

要求

认真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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