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有固定的住所;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申请书;
- 章程草案;
-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申请书;
- 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 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 住所证明;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
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业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
基金会注册资金门槛调整到800万,2025年9月1日明证布已向社会各界发布征求意见稿。具体修改了哪些条例?欢迎来电咨询钱汇国际。相关产品:办理公司慈善基金会需要什么条件?慈善基金会怎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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