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万亿通道业务并未全部挂掉?证监会首提全面禁止通道业务,资管“去通道”拉开帷幕。据财新,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在1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首提全面禁止通道业务,强调不得让渡管理责任。
5月22日,新京报记者从一位证监会监管人士处获悉,市场和媒体存在误读,并非“一刀切全面禁止”,只是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通道业务”。另一位证监会内部人士透露,目前还没有全面禁止通道业务,不过去年超副主席曾说通道业务迟早要消亡,所以,全面禁止是早晚的事。
同时,多位券商从业人士也透露,目前尚未接到证监会通知
要求
全面禁止通道业务,只不过在此之前已经受到银监会等金融监管升级的影响而收紧通道业务。
在国金策略团队组织的电话会议上,某大型券商机构金融董事总分析称,标准意义上的通道业务绝大部分投向非标,故限制之后对股债两市的影响是有限的;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将融资困难,若未来模式降低银行存款规模,进而影响贷款规模是否提高社会融资成本值得思考。
自2012年资管新政实施及此后大集合被叫停后,券商资管的通道业务就进入爆发式增长期,截至今年一季度,通道业务产品规模达到27万亿元!通道业务的前世今生最初形式商行通过对限制行业自2012年10月证监会发布一系列实施细则,投资范围放开,证券行业具备全面参与同业的资格。
2012年,放开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范围,至2025年年底,基金子公司8.2万亿,券商15万亿,达到约23万亿,信托公司约20万亿,证券行业超过信托行业的规模,信托公司非通道业务占主流,证券行业通道规模巨大。原因有:一、跨监管套利,因监管监管,受当地银建会指导,信托和商业银行受同样的限制。
二、受资本充足率考核,信托公司有业务规模的上限,券商初期没有相关的考核
要求
,券商初期可以做的通道规模很大,券商的通道比信托便宜很多,券商和基金自公司管理费万一万二,信托最便宜也要万三万四是券商和基金子公司规模增长的主要原因。通道业务现状通道业务是什么?
在国金策略团队举行的电话会议上,某大型券商机构金融董事总介绍,通道业务是极为重要的一种同业业务,主要投资于非标市场,有三大典型投资方向:一、信托受益权,银行有大量投资需求是通过券商的资管计划或者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来投信托的计划;二、票据收益权,主要是对已经贴现的票据进行买入或者回购,该业务产生的根源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计入银行的贷款规模,部分贷款规模不够的银行有强烈需求转让票据资产是扩表的动作;三、委托贷款,如融资受到一些政策影响的房地产行业、政府融资平台,会产生银行通过资管计划进而投资的方式方法,包括最近做的比较多的通过资管计划参与产业基金,产于有限合伙企业的LP,认购契约性基金等等,跟委托贷款的性质相似,主要解决商业银行对限定行业或者融资人信贷投放的需求。
四、满足银行自身对存款需求,如同业存款、存单质押,均能实现银行存款规模的增加,从而释放表内的存款。通道业务为何遭全面禁止?前述大型券商机构金融董事总在国金策略团队举行的电话会议上指出,证监会这项举措是在金融市场去杠杆、去监管套利的背景下发生是监管层面的共识。
该董事总预计,不得让渡管理责任表明未来券商开展资管业务必须是主动管理的,未来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必须承担投资标的的筛选、尽职调查、投后管理、清算交收等。资管通道业务虽然在合同中有现状返还这样的条款,但一旦业务本身发生风险,券商和基金公司是管理人是法律主体的责任无法规避,就有成为原告和被告的可能。
全面禁止通道业务有何后果?前述大型券商机构金融董事总表示,全面禁止通道业务后,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困难,标准意义上的通道业务被限制后对股债两市影响有限,若未来模式降低银行存款规模,进而影响贷款规模是否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值得思考。假设“存量的到期不续,增量不新增”,通道业务实际的收入并不高。
按简单统计,券商资管收入占券商收入9.5%左右,不同资管机构的通道业务收入比例差异很大。按中位数25%计算,考虑到未来通道业务收入为0,对证券行业收入的影响在2%~3%左右。未来5-6个月到3年之内会是通道业务规模逐渐降低,乃至规模降低为零的时间期。
只要银监会不禁止,信托是可以做的,但考虑到资本充足率考核,预计可承受规模是有限的。银监会
要求
非系统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2025年底要达到
- 5%,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
- 5%,核心资本充足率
- 5%。
这意味着,在一个信托公司资本金没有大幅增加的情况下,要满足资本充足率
要求
,其风险资产是在一定规模上受限的。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困难。若未来资管计划实现金融融资受限,且银行表内贷款难以实现,房地产和政府融资平台——两个商业银行目前最大的客户——的融资会变得困难。
标准意义上的通道业务绝大部分投向非标,故限制之后对股债两市的影响是有限的。
禁止房地产和地方平台贷款在表面上增加新的贷款是共识,也会降低很多银行的存款规模,部分商业银行有不少存款是通过存贷收益权和同业存款这两种模式拿到的,若未来的模式降低银行存款规模,进而影响贷款规模,这是否会提高社会融资成本也值得思考。
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迅雷观点类似,其认为资管通道业务的收缩不会对券商的收益有较大影响,但券商资产管理规模缩水将是大势所趋。下面共列举了15种常见的通道情形,其中红色边框代表的是资金方或者说通道的委托方,绿色边框代表的是通道方,另外橘黄色线条表示的是现金流向。
1票据资管票据资管计划业务是指发起银行委托券商资产管理部门管理银行资金,券商将委托资金用于购买该行的贴现票据,并委托托收银行到期收回兑付资金,从中收取管理费等,实际交易环节还会加入一家甚至多家过桥银行。另外,未解决资管计划是否可以作为持有票据合法主体的问题,资管计划往往都使用受让票据收益权的模式。
票据资管业务银行的目的主要是将表内的票据资产腾挪到表外,从而减少信贷规模占用和降低资本计提,并且同时达到维护现有客户等目的。在这个模式中,券商资管计划就是个典型的通道。
在银监办发〔2025〕203号文《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就对此类业务做了风险提示,并
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审慎开展此类业务。
2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向房地产融资目前房地产融资受到了各个部委的“围堵”:银行理财资金已经严禁流入房地产领域,房企在交易所或者发改委发债都受限,加之中基协备案4号限制私募资金投向热点城市住宅项目。
因此近期房企融资需求尤其拿地需求的回归,一方面是银行通过通道业务(通过代销等“表表外”方式)为房企拿地融资,另一方面,信托公司通过股加债、股权投资等方式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
原来的模式是银行理财资金通过嵌套券商资管,然后再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融资,然而备案4号禁止了私募资管计划通过非标方式(包括委托贷款)向房地产企业融资。
目前一般都是通过嵌套私募基金(有限合伙)进行股权投资(非明股实债),然后在基金层面或者项目层面进行回购或者担保安排以保障银行资金的本息安全,这种模式下,常常伴随着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对房产企业进行股东借款或者委托贷款。
3通过产业基金和代销方式向城投公司放款在国发43号文和新预算法之后,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信用和地方政府信用分离,平台公司负债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收到了严格的限制,平台公司的融资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目前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模式是通过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对接城投公司的项目,产业基金层面的资金来源则来自资管计划,而资管计划由托管行代销。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商业银行的资金借助了产业基金和代销的“通道”进入了城投公司,通过回购安排和安全垫的安排,实际上是一种债权投资,但是该种模式并未明确违反相关的规定。
4单一信托作为增加流动性的通道根据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期限不少于一年,而单一信托期限则没有限制,而银行自营资金需要在1年之前就需要退出,因此通过嵌套单一信托,可通过其他资金对接的方式实现提前退出。
5银行自营或理财参与股权投资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加通道商业银行受制于《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不能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目前银行若要投资有限合伙的优先级份额或者说底层资产是股权(即使是明股实债)银行一般会在中间嵌套一个资管计划,以防止违反43条的规定。
6银登中心信贷资产流转涉及到的信托根据48号文的规定,信贷资产的收益权转让必须走信托通道,為此,在银行的信贷资产收益权在银登中心挂牌转让必须嵌套一层信托计划。通过这种模式,A银行(出让行)的银行贷款实现了全额回流,应认定为信贷资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因此不计提风险资本。
并且,根据82号文的规定,B银行(受让行)理财资金实现资产配置不计入非标规模。7为满足开户需求的嵌套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信托计划参与上市公司定增时必须要以自有资金参与,而信托计划的资金作为募集资金不能直接参与,并且信托公司在中证登开户时,会被
要求
提供自有资金证明。
為此,信托计划一般是通过基金资管或者券商定向资管,或者认购有限合伙企业LP份额的结构参与定增。如果银行理财要投资交易所债券,一般是嵌套券商定向或者基金专户或基金子公司的方式来开展的,银行对债券的范围、止损线等设立风控指标,具体上则由产品管理人来执行,这种模式实际上属于委外。
然而,若银行理财通过券商定向或者基金专户直接投资交易所债券,在开户环节
要求
提供自有资金证明,而银行理财作为募集资金,导致不能开立证券账户。因此在实践中,银行理财一般先嵌套一层基金专户、券商定向或者信托计划,然后再嵌套一层券商定向或者基金专户投资债券市场。
这就形成了银行理财投资债券市场时的“双嵌套”模式。8扩大投资范围的通道投资于债券类信托计划不能够进行回购操作,由于通过回购交易进行杠杆操作,从而提高投资收益是惯常的债券投资交易模式,因此,如果不能进行回购交易,将降低此类产品的预期收益率。
为了能够达到回购交易的效果,部分债券投资类信托会嵌套多个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后者是能够进行回购交易的,这样就实现了委托人进行回购交易的目的,提高投资收益。另外,券商结合资管嵌套定向资管或者基金专户,也属于典型的扩大集合资管的投资范围,不过这种模式很容易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变相过大集合资管的投资范围。
9规避银行仅能代销金融机构产品的通道2025年银监会发布代销新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25]24号)规定商业银行只能代销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所以现实中银行都是通过券商资管或基金子公司等通道间接代销私募基金产品。这是最近一年大型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走通道的基本思路。
如本文“3、通过产业基金和代销方式向城投公司放款”中模式所示,产业基金上层嵌套券商资管的目的之一就是便于通过商业银行代销募集资金。
10绕开银证合作500亿规模限制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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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证合作中的合作银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
為此,实践中未达到此规定的银行将“绕道”投资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产品,以实现利用券商定向资管对外进行投资。
11二级以下的农村金融机构投资同业和理财投非标的通道根据银监办发[2014]215号《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的规定,如果银行监管评级达到三级但没有达到二级,可以购买银行理财(保本或非保本),但不能买券商资管或信托计划等。
另外,银监合[2014]11号《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监管评级不达二级的机构自营和理财都不能投非标。为突破上述规定的限制,有部分监管评级为三级的银行会找达到二级的农村金融机构发行同业非保本理财以投券商资管或者信托计划。
具体模式如下图所示:在这种模式中,笔者认为,银行理财就是典型的通道方,主要是为A银行规避评级限制和投向限制。但在这种模式下,债券等“标准化”资产则不存在问题,但是如果是非标资产,按照穿透识别原则,不符合银监合[2014]11号文的不得投资非标的规定。
12规避银信合作的通道目前实践中,银行理财一般都是嵌套券商定向资管计划,然后再投信托的模式进行投资,而不是直接投资信托计划。具体模式如下图所示:在这种模式中,券商资管计划是个通道方,信托计划也可以理解为是个通道方。那为什么银行理财不直接投资信托计划,而要嫁接券商资管计划呢?
这是由多方面素造成的,总结而言,这种模式可以逃避监管,规避银信合作收到业务规模、风险管理及投资范围的监管限制(银监发[2009]111号,银监发2010【72】,银监发2013【8】,银监发2014【99】),在监管上也可以实现“银监转证监再转银监”,加大监管难度;另外,直接投资信托计划,信托风险资本计提高,信托报酬覆盖率低,故直接转向资管计划。
13规避“新八条底线”杠杆率限制的通道2025年7月份发布的“新八条底线”对结构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和投资顾问等均作了严格的规定,并且明确
要求
向下穿透底层资产核查杠杆倍数。在此背景下,有从业人员提出
要求
通过上层嵌套信托的模式(如下图所示),规避新八条底线杠杆倍数的
要求
。
然而,该方案在现实中并行不通,虽然新八条底线没有明确需要向上穿透核查杠杆率,但在多个场合证监会都表示需要向上穿透核查杠杆倍数,这是一个会议精神穿透或者说执行口径。
14非挂牌类ABS中的通道私募ABS的叫法并不科学,银行间ABS也可以是非公开发行,而交易所的企业ABS一定是私募(证监会不允许企业ABS公开发行,认购人数限制在200人以内),所以我们通常所讲的“私募ABS”更严谨的叫法是“非挂牌私募ABS,底层资产一般为信贷类资产、发起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证监会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几乎没有关系。
笔者认为,大部分非挂牌类ABS(私募ABS)并未承担太多的管理责任,实际上也是一种通道。对发起人银行以及银行投资者两个角度而言,非挂牌类私募ABS最核心的诉求是降低资本占用。
如果能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9的
要求
,那么从投资人角度出发,银行自营资金投资ABS的优先级AA-以上评级,则只需要按照20%风险权重计提资本。这意味着银行从资本角度,每发放1个亿普通企业贷款资本占用和每投资5个亿的ABS优先级资本占用是等同的。
15非典型的通道:商业银行的“表表外”业务我们通常所讲的通道业务一般均有委托人承担投资风险,但是也有些非典型的通道业务没有明确项目风险由委托方承担,但是项目由委托方确定、尽职调查,以及资金来源都来自银行,最典型的案例是之前的“中诚信托诚至金开2号”案。
在该案例中,银行并不是信托计划的委托方,在信托合同上也并未约定投资风险,银行通过代销的方式(表表外业务)募集资金并投向指定的项目,同时银行担任托管银行和资金监管银行,各方收取的佣金报酬为中诚信托
- 5%,工商银行
- 3%,其中资金保管费率
- 5%,资金代理手续费
- 5%年,财务顾问费
- 3%,可见银行的收费远高于信托的收费。
实际,这项目中的信托其实也是个通道。在该信托计划出现兑付危机后,中诚信托和银行方面相互推诿,一方该项目为通道业务,应当由银行承担责任,而银行称项目合同上明确银行承担资金托管和信托资金收取的责任,项目是中诚信托自主尽调、自主审批设立、主动争取、自主管理的,并非所谓的银行通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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