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没回微信为由开除员工这家公司违法了吗?近日,一条叫“十分钟没回微信被开除”的热搜吸引了小编的注意力,点开发现,原来是宁波某饮品店公司负责人在晚上22点23分,在工作微信群里发言说,
要求
10分钟内上报当月营业额,不发就辞退。
小姐(处于孕期并且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已入睡未及时回复,第二天一早,在小姐去店里上班时,公司告知其因未及时汇报工作已被辞退,并拒绝向小姐支付上月的工资。看完上面这条新闻,小编不禁感叹道这家公司的奇葩,居然用这种方法辞退处于孕期的女员工,可以说是不择手段了。那么上面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单位能否以未及时汇报工作为由辞退孕期女员工?下面八戒财税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同时,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到“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所以说,上述公司用“在非工作时间未及时汇报业绩”的理由辞退在孕期的女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该公司不仅要为违法开除小姐支付赔偿金,更要为他们没有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而支付给小姐双倍的工资!那么是否怀孕的女员工就可以免受一切责罚呢?显然不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即使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如果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在此案中,被辞退的女员工在工作上兢兢业业,并未犯什么错误,所以,不存在因为怀孕而免除责罚的说法。
员工犯错处罚是应该的,但是为了逼迫一个怀孕的女员工离职而造出这么离奇的借口却是违法又失德的,希望各位老板在对待员工上能一视同仁,毕竟大家都在为公司的发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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