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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力多”、“益菌多”之战,外包装相似都不能忍?

“益力多”、“益菌多”之战,外包装相似都不能忍?益力多、养乐多……经常去超市的人,如果去过酸奶区,一定见过或者喝过这过这种饮料。但是,今年这家公司搞事了今年初,深圳知识产权法院收到一起与此有关的上诉案,“益力多”的权利人状告“益菌多”。益菌多?什么家伙?是不是好像在哪听过却又想不起来?

对,就是上面这个。不仔细看是不是区分不出来?因为包装差不多嘛。“益力多”诉“益菌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益力多本社成立于1949年1月,深圳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均系益力多本社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公司。涉案产品“益力多”,主要在广东省销售。

益力多本社享有“益力多”和“养乐多”单瓶容器和五连排包装装潢的著作权及多个“益力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益力多本社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并由乐客玛公司销售的含乳饮品上使用与涉案产品相近似的包装盒容器,并使用与“益力多”注册商标近似的“益菌多”标识,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果然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益菌多”商标是通用名称,被控侵权产品的单瓶容器系行业通用容器,且与被上诉人的产品形状存在显著区别,不会导致公众产生混淆。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果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益力多本社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使用与“益力多”“养乐多”产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五连排包装、装潢,赔偿益力多本社经济损失及合理

费用

共计70万元。另外,乐客玛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果然公司生产的“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

果然公司不服上诉,可惜二审维持原判。深圳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标识与被上诉人的主体组合商标构成近似,整体包装装潢与被上诉人产品近似,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细微差异不足以防止一般公众的混淆。因此,果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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