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办理不良资产管理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如何在广州办理不良资产管理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
- 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 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
- 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 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 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 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理。
- 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管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 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 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 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
- 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 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着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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