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 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 ;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6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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