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股票转让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为主,而新三板股票转让方式由协议转让、竞价转让、做市转让。具体转让方式由挂牌公司自行选择。一、协议转让1、委托方式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2、申报时间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3、成交时间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30至15:0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4、开盘价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
5、收盘价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以当日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的收盘价。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无成交的,以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竞价转让1、委托方式限价委托2、竞价方式集合竞价、连续竞价3、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板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30至15:00。每个转让日的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每个转让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4、交易时间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5为连续竞价时间,14:55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5、申报价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6、开盘价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
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7、收盘价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该转让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三、做市转让1、一般规定a.股票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两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b.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c.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
d.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提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2、委托方式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板券商买卖股票。
3、申报方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板券商的限价申报、做市商的做市申报;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4、申报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5、买卖差价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差价不得超过5%。相对买卖差价计算公式为:相对买卖差价=(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卖出价格与买入价格只差等于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不受前款限制。
6、成交时间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做市商每个转让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7、报价义务a.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转让日的9:30开始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b.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c.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8、做市股数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9、库存股票库存股来源:股东在挂牌前转让;股票发行;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其他合法方式。
10、做市商间转让a.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b.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c.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在该股票当日最高、最低成交价之间;当日无成交的,其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11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90%。
d.做市商当日从其他做市商处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11、做市时间
要求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12、终止做市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相关股票做市:a.该股票摘牌;b.该股票因其他做市商退出导致做市商不足2家而变更转让方式;c.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d.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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