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转小规模纳税人?那进项税怎么办?根据财税33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在5月1日起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并且说了企业未抵扣进项税额应当作转出处理。但是33号规定并未说明,进项税具体要转到哪儿。
不过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已经知道未抵扣进项税额该转到哪里了,想不想知道,怎么处理未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相关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自转登记日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
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三、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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