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想注销,这个税还得先补上外资公司注销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要考虑到很多方面,其中一点特别需要注意的还是税务。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所以外资公司想注销,最好先确定自己是否经营满十年,如果不满十年要注销,那么之前享受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的税款是需要补缴的。所以,先去补个税吧。
还有一点要提醒下各位——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其中“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其实就是指外资企业(独资或者合资)企业如果通过转股等各种形式变成非外资企业,那么也要按上述办法规定执行已享受的税收减免需要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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