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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和外企有何区别

外商独资和外企有何区别 外商独资企业和外企的区别: 外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1)提出申请。

外国投资者应先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是指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办理工商登记。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企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自行设置。

按照国际惯例,设立外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应遵循资本占有权同企业控制权相统一的原则,即外资企业的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 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并推举董事长,同时向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期限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报送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的终止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3.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除企业破产或者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外,外资企业的清算应由外资企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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