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 申请报告;
- 《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 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 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 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典当行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 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 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
- 典当行财产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典当行注册资本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 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 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 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 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 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 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 动产抵押业务;
- 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 发放信用贷款;
- 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 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 ,支、,军、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 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 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 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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