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业协会今日有发布有关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条款,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读,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私募基金业协会申请管理人 重点条款: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财产权益,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性合同。
解读:私募基金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管 2、《信托法》 重点条款: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解读: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质属于信托关系 3、《证券投资基金法》 重点条款: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
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条款: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解读: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契约等方式设立。
基金业协会规则 5、《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重点条款: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解读:私募基金募集主体只有两种,在协会登记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为其自行设立的私募基金募集。
6、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重点条款:第三十八条订明与私募基金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说明私募基金财产应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私募基金托管人保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私募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解读: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质明确是信托。
7、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重点条款:本指引所称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以下简称“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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