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 申请人必须配备全职的高管,通常情况下,
要求
风控负责人为专职人员。 对于高管及员工的履历,协会也越来越强调专业化的背景。深圳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对于以非投资领域或相关行业背景人员为主要高管及员工的申请人,协会将审慎关注,
要求
论述是否能够满足专业化的
要求
。
实践中,有个别申请人为拼凑员工数量,加入了一些初中、高中学历的员工,或无任何相关行业背景的人员,对该类申请人能否备案通过,存在较高不确定性。 经营范围 根据目前的指引
要求
及实践,
要求
申请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体现业务类型,有“投资管理”或“基金管理”等相关字样。
如从事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而申请人名称是“股权投资管理”,会被协会
要求
更改名称,同时,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不包含“投资咨询”; 如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包含“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是允许的。 小提示:建议经营范围更为纯粹,仅保留“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实际控制人 根据目前协会的
要求
,申请人应当具有实际控制人,可以为多名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 根据新系统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新系统内进行操作时,针对实际控制人部分,系统提示“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因此,追溯至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是可以被协会认可的,可不再向上追溯。
申请人关联方 协会
要求
完整披露关联方情况,关联方是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对于上市公司或集团化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并无更宽松的披露口径。
如果关联方没有在协会备案但是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管理”相关的字样,协会将
要求
披露该等关联方的实际业务情况,下一步如做私募业务,则
要求
承诺未来进行备案; 关联方存在从事信贷、P2P等业务的,律师应就申请人与关联方是否(从人员、场所、业务往来等方面)完全隔离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意见。
对于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由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进行系统变更。 此种情况下,
要求
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信息在法律意见书中进行披露,并且同时更新管理人在协会登记系统中的关联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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