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保险公估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专业性,公正性均存在不足。公估机构优秀的运营模式是同时承接险企与投保人的委托,但目前大部分的公估业务是来源于与险企的合作。者严重影响了巩固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收入来源的单一,也使得投保人对公估机构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彭易经理现有数张保险公估新牌转让,干净无业务,需要的可以联系。彭易经理也接受全国范围内保险公估牌照的办理。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行为,由所属保险公估机构承担责任。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
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客户告知书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等基本事项。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估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职,保险公估报告不得存在重大遗漏。 保险公估报告中涉及赔款金额的,应当指明该赔款金额所依据的相应保险条款。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招揽、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保险公估机构中执业。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一)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 (二)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 (四)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者代他人签署保险公估报告; (五)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六)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进行虚假理赔; (七)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二)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政处罚结果诋毁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三)利用行政权力、股东
优势
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接受保险公估结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利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七)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八)虚开发票、夸大公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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