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设外资公司执照
要求
一、许可条件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
要求
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二、申请材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股权并购(并购境内商业企业或并购后设立为商业企业的,另须补充提交第2项
要求
的材料):(1)被并购境内企业关于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2)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权力机构关于被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决议:①被并购境内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该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1份,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②被并购境内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1份)。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合同副本原件1份);(4)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5)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①中方投资者: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③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股东股权的协议,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协议(原件1份;相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股权购买协议需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无需公证);(7)被并购境内企业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8)被并购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境内企业盖章),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9)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原件1份,由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10)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的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如果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有关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11)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12)中国境内的合法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境内企业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13)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股东名录(原件各1份)及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14)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1份,有关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内容应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15)被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须提交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相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16)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7)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单(境内企业自行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成员信息”、“股东信息”,加盖企业公章);(1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19)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0)并购后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21)《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1项的(4)、(5)中②、③中所列文件除外);第1项的(3)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或并购后设立为商业企业的,除提交前列第1项所需申报材料外,另须补充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境内、外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方、外方投资者相应出具的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自然人投资者以及投资者成立不满1年的免予提交);(2)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拟经营商品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自行用A4纸打印,原件1份;经营范围不涉及进出口业务的无需提交);(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原件1份,企业不设立董事会的无需提交);(4)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5)已开设店铺的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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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说明文件(原件1份;在深圳市开设店铺的无需提交);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2项的(1)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的(3)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3.资产并购(资产并购设立商业企业的,另须补充提交前列第2项材料):(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2)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原件1份,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3)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合同副本原件1份);(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被并购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1份;相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加盖企业公章);(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原件各1份);(7)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8)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①中方投资者: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③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9)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职工安置计划(原件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10)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相关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11)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外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12)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境内企业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13)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股东名录(原件各1份)、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14)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内容应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15)被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须提交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相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16)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7)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单(境内企业自行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成员信息”、“股东信息”,加盖企业公章);*(1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19)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2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21)《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3项中的(7)、(8)中②、③中所列文件除外);第3项的(3)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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