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如何设立由于金融租赁和内资融资租赁可以经意以房地产为标的物的财产,所以导致实际的运营涉及到不动产时,税务问题成为了实际租赁要解决问题的主要核心问题之一。
第一、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可能无效 虽然全国人大财经委曾经公布过《融资租赁法草案》,但后来的政策趋势是先不出台融资租赁法律,而是由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与此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讨论稿)》也多次下发至融资租赁行业内征求意见。
而在上述讨论稿中,多种情况下能够确认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中包括”以房屋等不动产或者仅以无形资产为租赁物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但动产作为租赁物附合于不动产的除外”。也就是说,该讨论稿事实上否定了不动产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物。
如果合同无效,金融租赁公司所购的房产将可能无法交付,抵质押担保也可能无效,租赁公司的租赁债权将有悬空危险。第二、不动产融资租赁税负较重 目前,税务部门没有直接否定不动产租赁的有效性,只是采用不支持的态度。
不动产是否能作为融资租赁物,银监会和高法院对此的界定还有差异之时,来自税务部门的政策信号也对当前不动产租赁业务不利。
2011年11月18日,国税总局在上海启动了《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方案》,在今年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的试点中,由于原来的营业税无论盈亏都需要交纳,而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这项试点一般被认为能较好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特别是”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也被纳入服务业范畴,只征收增值税,同时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实际征收3%以上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优惠。但有形动产的范畴明显不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股权等资产,租赁公司如果要继续开展不动产租赁,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继续征收17%的增值税。
不过,无论是税务部门不支持,高院不承认合同有效,还是银监会直接的业务叫停,不动产租赁仍然是一个很纠结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商务部监管的租赁公司不在银监会监管之列,在高法院出台终解释确认合同有效性问题之前,这些公司仍然可以合规开展不动产租赁业务,只是”营改增”后对于租赁公司来说,17%的增值税会影响资金成本。
第三、契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12月发文《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中第一条:”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第四、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流程1、确定公司名称(3-5个)及经营范围,落实经营场所;2、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3个工作日);3、办理验资;4、前置审批(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无此程序);5、准备资料(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产权证复件等);6、交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7、刻制公章、财章(公安局备案);8、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9、办理地税、国税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3个工作日);10、凭营业执照、公财章、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到银行;11、开设公司基本账户(5个工作日)金融租赁公司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被叫停正当金融租赁公司如火如荼开展地产等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时,突然被银监会”委婉叫停”,银监会的叫停一是防止房地产行业在银行、信托等渠道外,再新增一条规模不易控制的融资渠道。
另外,作为金融企业,房地产标的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归租赁公司,容易异化成不动产投资,违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不过,商务部监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租赁公司并不在此次叫停之列。但是国内操作地产等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大多是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租赁公司很少涉足。
在银监会窗口指导叫停银行系租赁公司这项业务后,目前新增不动产租赁业务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从上面的文章可知,不动产租赁在中国的发展还是比较滞后的,国家对这块的税务问题还没有出台比较完善的相关文献对其监管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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