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资公司如何注销?注销有哪几个步骤?税务疑难如何处理?
一、深圳外资公司注销依据:依照《外资企业法》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 (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七十一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
费用
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五条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二、深圳外资公司注销流程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由清算人员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 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9、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10、劳动登记证注销。
三、深圳外资公司注销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2份); 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 3、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 4、《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 5、企业在市级报刊上三次公告的证明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7、海关出具的守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8、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2份原件、1份复印件); 9、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1、工商局企业信息卡(LC卡); 12、企业公章; 13、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 14、其他工商局
要求
提交的材料。
注:以上材料如是外方原件资料的,须由翻译公司译成中文并由翻译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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