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许可证的分类 甲种经营许可证: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加气站,以及其它危险化学品。 乙种经营许可证: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加气站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 1、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2、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国防军工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3、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4、经营成品油和经营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须出具国家或省级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5、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的设施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
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并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
要求
》(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配备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必要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经营门店可以聘用兼职注册安全主任,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注册安全主任和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必须经过由市安监局认可的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5、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建档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的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包括仓管、销售、采购、设备设施操作等岗位的操作规程。
小企业和经营门店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6、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求援预案的内容应包括主要危险因素和场所、可能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的队伍、应急设备设施、报警和自救程序、人员的撤离路线等。
无储存场所,只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7、成品油批发(包括内部供应批发)、仓储企业经营和储存场所的设施、建筑物还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加油站和汽车用燃气加气站的设计与施工建设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水上加油站包括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水上流动加油和岸基加油站三种。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应符合《广东省海事局水上储库(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
要求
(试行)》的相关
要求
;水上流动加油船应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关
要求
;岸基加油站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
水上加油站应经广东省海事局或广东省海洋与渔政监督管理局的定点审查批准。 8、经营用于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领域使用的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上述1、2、3、4、5、6条款规定的条件,在市场内出租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零售门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
没有储存场所只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符合上述3、4、5、6条规定的条件。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审批程序 甲种经营许可证(剧毒品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由市安监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甲种经营许可证(加油站和汽车用燃气加气站),由各区危险化学品综合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及经营场所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安监局。
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各区危险化学品综合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及经营场所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核实经营场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5份,用A4纸装订成册) 1、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类别、申请单位的设备和设施的基本情况、守法经营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按照不同的申请类别领取相应的申请表。
3、安全评价报告。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资质,并在市安监局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机构资质确认咨询:25985919)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和储存场所属于新峻工的,应提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申请单位利用原有的经营和储存场所进行经营的,除提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外,还应提供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需提供消防检查意见书的单位,应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进行消防检查的申请。
经营单位的储存场所不在本市的,按照以上
要求
,提供储存场所所在地相关部门颁发的储存企业批准书;尚未取得批准书的,提供当地消防部门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消防检查意见书,以及由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无储存场所,只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不需提供此条规定的材料。
(2)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属于申请单位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属于租赁的,提供租赁证明文件。 无储存场所,只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只需提供经营场所的相应证明文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注册安全主任和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的危险化学品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培训业务咨询:25985919;培训报名:25943026) (4)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经营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属于监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新设立的企业,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现有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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