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 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 1.发起人具有成立五年以上的香港公司,出具公司近一年的审计报告,香港公司律师公证,银行资信良好证明。
2. 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 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 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外资包括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 5. 商业保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6.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 二、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近两年盈利,提供审计报告,资产达到五千万以上。
3、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其余相关规定与外资设立条件一致。
商业保理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贸易融资、销**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1保等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1款等金融活动。
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 1.发起人具有成立五年以上的香港公司,出具公司近一年的审计报告,香港公司律师公证,银行资信良好证明。
2. 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 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 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外资包括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 5. 商业保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6.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 二、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近两年盈利,提供审计报告,资产达到五千万以上。
3、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其余相关规定与外资设立条件一致。
商业保理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贸易融资、销**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1保等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1款等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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