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设立融资性担保条件 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在业务上,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主要是与银行合作,替借款人担保,他们有银行授信额度。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做一些类似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前者可以兼营后者的业务,而后者不能经营前者业务。 保证担保在实际应用中又分为两种模式,一种称之为一般保证,一种称之为连带保证。
作为一般保证而言,在银行领域内采用的比较少,而在民间借贷领域中采用的比较多,因为普通人根本不知道一般保证的概念。这种保证方式在兑现承诺之前是有条件约束的,通俗来讲,就是当一个项目出现违约以后,在还没有经过司法审判等一系列程序之前,保证人是不履行承保义务的。
这就意味着,如果采用这种担保形式来对项目进行担保的话,实际上是背离了引入担保的*终目的的。为什么要有担保?实际上就是为了转嫁资产处置的时间成本给保证人,但如果采用一般保证的方法,那么实际上这种转嫁的作用是得到了削弱的。而对于连带保证来讲正好相反,一旦债务人出现违约,保证人就要立刻承担连带责任。
融资性担保设立条件: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融资性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分之二人员有2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 (五)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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