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一、征信类公司 1、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6条) 二、证券类公司 2、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法第127条) 3、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127条)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65条) 5、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低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三、基金类公司 6、基金管理公司的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第1项) 7、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2项) 8、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2项) 四、信托公司 9、信托投资公司的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0条) 10、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6条第1项) 五、金融租赁、管理公司 15、金融租赁公司的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 16、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1项) 1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拨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 六、保险类公司 18、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
(保险法第69条) 19、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9条) 20、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8条) 2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7条) 22、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23、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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