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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注册设立基金管理需要什么条件

一、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具备什么基本条件?

  1. 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3. 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4.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销售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1.   
  2.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3.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部稽核监控、风险控制、信息安全等内部监控制度;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是什么?

  1. 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2. 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3. 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4. 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6.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三、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目前,主要股东可以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机构以及自然人。四、自然人作为主要股东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自然人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除应当符合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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