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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金融服务类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前海目前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最大的类金融、新金融机构的集聚地,成为我国重要的跨境金融中心。前海的持牌金融机构到去年底已经达到了227家,占了深圳将近一半。

世界五百强企业在这里的投资企业达到了325家,内地上市企业在这里投资达到了549家,纳税过千万的企业也超过了500家,前海自贸区从体制机制、政策(创新)、深港合作到产业集聚,前海都再创了深圳速度,树立了深圳质量,形成了深圳的一个新的标杆。

前海在鼓励金融服务类企业发展方面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财税〔2005〕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 资产管理机构。

)  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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